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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程序的说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点击数:

 

一、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在举行论文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议,熟悉答辩程序,明确职责。

1.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人)介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及秘书,并宣布答辩工作委员会开始工作。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预备会,商议答辩相关事宜。

3.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说明答辩程序和过程:

1)学位申请人的自我陈述(时间根据各答辩小组情况自定,一般以10-15分钟为宜,不要重复论文的内容,主要强调创新点或对论文的补充说明)。

2)每个答辩委员可对申请的学位论文进行简要的总体评价,并提出1-2个问题让申请人回答。所有答辩委员提完问题后,要求答辩人当场作答抑或稍后回答,由各答辩委员会主席决定。

3)申请人回答问题。回答问题可全部回答,也可选择性回答。答辩委员保留追问的权利。

4.全部答辩完成后答辩委员会开评议会。议程可包括:

1)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历与经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开展研究工作情况、发表文章情况)

2)传阅或由答辩秘书宣读外校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3)答辩委员对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作者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分别评定论文成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表》。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投票结果。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会议由秘书记录。

二、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

1.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应参考评价分项目(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作出恰当的评价;

2.论文投票及评定结果(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水平,是否准予毕业和建议授予何种学位)。

3.如学位论文答辩获通过,准予毕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须作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4.如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视情况可作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5.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对学位论文提出修改要求。申请人对论文所作的修改需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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